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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含补充资料)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7月起施行),下文有补充资料新徐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理相关政策(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规章;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新)建筑废弃物处理部分。),请向下查看。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徐州市
【发布文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3年6月6日
【生效日期】2003年7月1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称渣土)运输、处置的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 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 、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渣土的产生、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家庭住宅装饰、装修产生渣土的处置和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 、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渣土的消纳、中转、综合处理场地及设施的设置,应当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产生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工程图纸 、预算书、施工许可证或者拆迁(除)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渣土的种类、数量。市渣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渣土处置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渣土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街建筑工地的管理。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遮挡措施,根据需要设置围墙、围板,硬化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作业中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 、防扬尘措施;
(三)渣土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四)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
第九条 经营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当拥有专用的运输设备和车辆,并依法取得渣土运输资质。
渣土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的确认,并制定渣土运输资质的条件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运输渣土的,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单位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组织自行清运的,应当申请市渣土主管部门对其自备车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符合运输条件的,市渣土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渣土准运证。
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确定渣土运输单位时,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运输单位承接建设项目后,渣土运输不得转包。
第十一条承运渣土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输前持承运合同到市渣土主管部门
办理渣土准运证,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
渣土准运证上应当载明运输单位、路线、时间、方式和弃置场地。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设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设施,采取密闭 或者加盖
苫布等防范措施;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的外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输。
运输渣土的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市渣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运输车辆应当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并倾倒于指定的弃置场。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撒漏以及不按规定的地点 、场所倾倒渣土。
第十三条 渣土弃置场由市渣土主管部门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 对入场弃置渣土的运输车辆,渣土弃置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其渣土准运证,运输车辆凭渣土准运证入场倾倒。
第十五条 渣土弃置场应当设有排水系统,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入场弃置的渣土应当分类堆放并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渣土处置应当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多种途径,实现渣土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渣土处置方案即行施工并产生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可以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涂改、转让、买卖、私制渣土准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承运渣土的,责令其停止运输,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单位已取得渣土运输资质证而未办理渣土准运证运输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以按照已清运数量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经市渣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渣土弃置场受纳渣土的,责令其自行撤除,清除渣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车辆车体带泥上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罚款;
(八)渣土运输过程中未作密封、加盖或者造成撒漏,责令清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渣土弃置场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设施或者受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补充资料: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市长:周铁根 2017年10月31日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22件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号)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号)
3.《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号)
4.《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2号)
5.《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政府令第23号)
6.《徐州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9号)
7.《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2号)
8.《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62号)
9.《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政府令第63号)
10.《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0号)
11.《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政府令第72号)
12.《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政府令第73号)
13.《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政府令第77号)
1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第80号)
15.《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政府令第82号)
16.《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
17.《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7号)
18.《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8号)
19.《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
20.《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政府令第95号)
21.《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9号)
22.《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8号)
补充资料:徐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
徐市容〔2007〕114号
各区(开发区)市容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是政府规费,主要用于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弃置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环卫基础设施改善等。为了防止政府规费的流失,按照苏价工[2000]379号,徐政发[2003]125号、[2004]62号、[2006]135号等有关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确保城市垃圾处置费征收到位,现就处置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徐州市建城区包括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区
二、凡属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免收渣土处置费。
三、凡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的,免收渣土处置费。
四、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渣土费的减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或由市市容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招商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渣土费的减免,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按市政府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市市容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为提高建设单位的守法自觉性和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防止渣土污染环境,以符合“创卫”工作要求,以上减免渣土处置费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按照应收缴城镇垃圾处置费的30%先行收取,工程建设完成后,凡无违章违法行为全额退回;建设期间发生违章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各类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渣土处置费。
八、为防止渣土在运输过程中污染市区道路,影响“创卫”工作进程,渣土运输试行保证金制度,各运输单位在办理渣土运输核准单时,缴纳不低于10000元的环境卫生保证金并签定责任状;渣土运输完成后,无违章违法行为全额退回,发生违章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九、在市政府重新确认的相关政策出台之前,2007年1月1日之前的上述以外的原有各种优惠政策一律暂停执行。
二○○七年十月七日
补充资料: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新)建筑废弃物处理部分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废弃物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采取措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综合利用。
废弃物处理,由市容环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服务许可。
市容环卫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
中标人承揽的服务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经市容环卫部门批准后,依法向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围挡,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设备,采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有适度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装载车辆;
(三)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五)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六)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七)车辆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市容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文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三)采取密闭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四)放大号牌必须清晰,不得关闭行驶、定位及装卸记录仪;
(五)不得遗洒、飘散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第四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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